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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5-27 【实施日期】 2021-05-2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作如下决定: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自治区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自治区审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自治区人大代表、智库专家参与。专题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稿进行审查把关,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反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对报告的有关意见提交主任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情况;


  (三)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届任期最后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后,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情况,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在6个月内一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进行。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国家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六、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和审议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农牧业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时,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做好调研、审议意见起草等工作。


  九、旗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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