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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5-27 【实施日期】 2021-09-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法规热词】 契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对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未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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