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6-10-12 | 【实施日期】 2006-10-12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10月12日公布并施行)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管理监督工作。”
二、删去第十二条。
三、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对本单位的计量监督保证体系和提供数据的有效性进行评定的,可以向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计量确认。达到计量确认要求的,发给计量确认证书。
“计量确认证书可作为向需方提供计量保证的证明和认定荣誉产品的基本条件。”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
五、删去第二十三条。
六、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检定者检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实施监督。”
七、删去第三十四条。
八、删去第三十七条。
九、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删去第四十四条。
十一、第七、十一、十六、十八、二十四、三十条中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第三十一、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中引用的前文条款名称作对应修改;并对条例条文顺序作了必要调整。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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