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6-10-12 | 【实施日期】 2006-10-12 |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产业领域】 |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创办民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删去该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三十条。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
五、删去第五十三条。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