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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2006)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10-12 【实施日期】 2006-10-12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10月12日公布并施行)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创办民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删去该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三十条。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

  五、删去第五十三条。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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