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乔新燕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卖淫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此前,一审判处邵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第十二师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020年12月中旬至2021年1月16日,邵某招揽、介绍嫖客,招募多名女子进行卖淫活动,并安排吴某、胡某负责收取嫖资、记账,非法获利23万元。审查起诉阶段,3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8月18日,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对3人从宽处理。
一审宣判后,吴某、胡某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邵某在没有新的证据、事实、情节等情况下,单纯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过高为由提出上诉。
十二师检察分院经研究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邵某认罪认罚动机不纯,上诉理由不成立,不服原判量刑提出上诉,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因此一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和量刑已不再适宜,建议二审依法改判。
提起抗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当庭核实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后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上诉人又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量刑过重且罚金过重,经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后拒不撤回,反映出其并没有真心悔改,并积极改造的意愿。一审法院认定邵某真诚悔罪并认罪认罚的事实不清,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二审法院依法对邵某改判加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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