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申东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这是该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后,首例适用“禁止令”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宁夏某公司系能源化工企业,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为危险废物。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告单位的副总经理。2021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代表被告单位宁夏某公司与被告人张某甲签订《储油罐租赁协议》,约定张某甲租赁宁夏某公司油罐1个,并负责清理油罐内沉积物。后被告人张某甲先后联系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帮忙运输并倾倒清理出的油泥。
2021年6月1日至2日,在被告人张某甲的带领下,被告人郭某某等人驾驶危货车辆前往灵武市马家滩镇大羊其村二队东侧300米处倾倒油泥共计98吨。案发后,被告单位宁夏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分别承担危险废物紧急处置费用20万元和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宁夏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危险废物油泥交给无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处置,被告人张某甲又指使、雇佣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共同运输并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最终,被告单位宁夏某公司被判处罚金12万元,主犯李某某、张某甲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6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2万元不等。同时,法院对适用缓刑的6名从犯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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