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唐荣 见习记者李文茜 通讯员王佳淑 黄森平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决10倍赔偿价款,共计支付赔偿50261元。
“古方减肥胶囊”是网店某食品专营店推出的一款“明星产品”。原告邱某于2021年3月26日、4月3日两次购买“古方减肥胶囊”,共付货款4831元。然而,邱某服用该款产品后,出现手脚无力、冒冷汗、失眠等症状。
邱某立即向购物平台反馈,收到退款2880元。邱某随后将产品送检,发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经营者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剩余价款,并支付价款的10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制造商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被告未能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未能合理解释制造商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故法院判决被告退还1951元价款,并支付10倍赔偿48310元,共计502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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