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8日下午,汪毓兰在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公司)开办的家乐福光谷店购物,见促销员推荐西麦麦片“买五赠一”活动,遂购20袋,并在促销员协助下,将24袋麦片装入购物袋。结账时,汪毓兰与收银员为没有粘贴赠品标签的4袋麦片是否应付款而发生争执。店内的保安将原告汪毓兰及选购的物品带至该店风险预防办公室。汪毓兰辩解4袋麦片系赠品,无需付款。保安在店内两名工作人员陈述麦片没有做赠送活动后,对汪毓兰及选购的商品拍照,并要其在一张表格上签名。汪毓兰患有眼疾,并未看清具体内容即签名。此后,促销员将“非卖品”标签贴在4袋麦片上,带汪毓兰结了账。
同月19日,汪毓兰与丈夫一起到家乐福光谷店要求查看其签名的表格,看见办公室内《每日抓窃记录》的“窃嫌姓名”一栏有自己的名字,汪毓兰签字及所购物品的照片作为“窃嫌截图”附后。汪毓兰要求道歉,但被店方拒绝。20日上午,汪毓兰在丈夫、长江商报记者的陪同下再次到家乐福光谷店,才得知其于18日在《保安部报告暨收据》上签了名。该表格中将其选购的全部物品列为“遗失商品”,处理流程一栏注明“教育释放”。汪毓兰提出表格中除签名是其书写外,其他内容及指印均是他人填写、加盖,要求汉福公司书面道歉。因该公司没有当场回复,汪毓兰下跪要求还其清白。汉福公司遂将《每日抓窃记录》交给汪毓兰。事发后因调解不成,汪毓兰遂以汉福公司严重侵犯其人格尊严并损害其名誉为由,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汉福公司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其营业场所张贴道歉函或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汉福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汉福公司最终认可4袋麦片为赠品,却在汪毓兰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签名的表格中认定其为秘密实施的偷窃行为,将其列入“窃嫌姓名”名单,注明“教育释放”,并将表格置于进入办公地点任何人可以随手翻看的地方。汉福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汪毓兰的人格尊严,客观上造成一定范围内对汪毓兰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了汪毓兰的名誉。对汪毓兰要求汉福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在营业场所张贴道歉函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该院遂依法判决汉福公司向汪毓兰书面赔礼道歉,在其经营的家乐福光谷店内张贴向汪毓兰的道歉信,并向汪毓兰赔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