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02年,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万联公司)申请注册了域名为boxbbs.com的网站,该网站主要从事网络游戏的BBS论坛服务。周慧民、冯晔、陈云生、陈宇锋、陈永平均系其公司员工。2003年底到2004年初,boxbbs.com网站注册用户数已达55万多。2004年5月底至6月初,周慧民等离开万联公司,在北京注册建立了一个域名为box2004.com的网站,周慧民利用其掌握的boxbbs.com网站的密码,远程登陆并下载了该网站的用户数据库,并于2004年6月9日开通了box2004.com网站,同时对万联公司boxbbs.com网站的程序配置文件中的字符串进行修改,导致该boxbbs.com网站无法运行。通过在其他网站上发布公告、在QQ群里发通知等方式将该网站的注册用户引导到box2004.com网站。万联公司认为周慧民等五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858000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是涉案网站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营信息,虽然单个用户的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是较容易获取的,但是该网站数据库中的50多万个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形成的综合的海量用户信息却不容易为相关领域的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此外,上述用户信息又具有实用性,万联公司也对上述用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法院认定网站数据库中的注册用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五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周慧民等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创新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及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本案的创新点主要在于如何认定网站用户的注册信息数据库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对此,法院认为,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是相关网站的核心资产,假如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符合“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等要件,就可作为商业秘密依法予以保护。本案的处理对于如何确认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的归属及其商业秘密性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提示网站经营者对网络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维护企业竞争力,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