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参考案例

四川崇州市法院发出保障妇女人身安全保护令

 陈某系在校学生(系未成年人),与李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李某多次通过自己的抖音、快手账户发布涉及陈某就读学校、生活照片、恋爱经过等隐私信息,并对陈某进行侮辱,引发陈某周围同学、老师的议论,致使陈某名誉受损。陈某不堪压力不愿前往学校学习,并长期失眠,甚至产生了自残、自杀的行为。

近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据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李某继续纠缠、骚扰陈某,妨碍陈某的正常生活、学习;禁止李某泄露、传播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陈某系在校学生(系未成年人),与李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李某多次通过自己的抖音、快手账户发布涉及陈某就读学校、生活照片、恋爱经过等隐私信息,并对陈某进行侮辱,引发陈某周围同学、老师的议论,致使陈某名誉受损。陈某不堪压力不愿前往学校学习,并长期失眠,甚至产生了自残、自杀的行为。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李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支付陈某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均服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陈某的权益保护,在庭审中对李某进行了法庭教育。该案审结后,法院邀请心理医生对陈某进行心理干预。此后,陈某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曾有纠缠、骚扰陈某的行为,曾有泄露、传播陈某个人隐私及信息的行为,陈某面临上述侵害的现实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此,陈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