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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被挪用 法院:返还并支付利息

某良在个人中介林某昌和甲中介公司员工邱某能的居间协调下,委托其弟郑某辉与康某连、甲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定金协议书》一份,载明由郑某辉向康某连购买某安置小区房产一套,并约定了合同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三方签字、盖章确认。

 中国法院网讯(陈立烽 傅艳艳)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购房合同纠纷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郑某良在个人中介林某昌和甲中介公司员工邱某能的居间协调下,委托其弟郑某辉与康某连、甲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定金协议书》一份,载明由郑某辉向康某连购买某安置小区房产一套,并约定了合同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协议签订后,郑某辉向林某昌、邱某能分别支付钱款10万元,林某昌、邱某能均出具收条,收条载明已将钱款转入中介方的账户监管。但此后,买卖双方因其它费用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房屋买卖协议被搁置,而后林某昌、邱某能将收取的钱款挪为他用,卖方康某连始终未收到任何钱款。2022年7月,郑某良将诉至新罗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康某连作为出卖方并未获得相应购房款,主观上不存在违约的故意;而邱某能、甲中介公司与郑某良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郑某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向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责任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但是,作为中介人员的邱某能和林某昌在收取郑某良支付的款项后,未能积极履行居间人的义务,甚至私自占用郑某良的款项,其行为已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公司,未履行合理的管理义务,造成其员工私自收取买受方款项并将该款挪用,其存在明显的过错。

  据此判决:判令邱某能、甲中介公司返还郑某良购房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林某昌返还郑某良购房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邱某能、甲中介公司、林某昌向郑某良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驳回郑某良的其他诉讼请求。郑某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中介人员邱某能和林某昌私自收取并挪用购房款,损害了买房人的利益,应当予以赔偿;而邱某能以甲中介公司的名义提供居间服务,甲中介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合理的告知和管理义务,应当对邱某能的赔偿承担相应责任。

  在房产交易中,购房者往往容易基于对中介或销售人员的信任,而将佣金、租金、购房款等支付至中介,或销售人员个人账户,该行为不可取。因为该行为可能面临中介或销售人员私自侵吞房款、携款潜逃风险。正确做法是尽量通过对公账号实现钱款往来,从源头避免潜在风险。同时,对于中介公司来说,需不断加强内部员工培训及监督管控,采取措施避免购房者转账至个人账户的发生,否则,中介公司都要对其员工的卷款行为承担一定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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