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贾利安从事下列工作的职权: (一)签署任用书; (二)授予职权并接受名誉承诺; (三)根据现行法例,准许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转假期作出决定; (四)经法理前提之审查後,批准续任及将临时委任转为确定委任; (五)批准编制内人员、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员在职程职级内的职阶变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七)根据现行适用法例的规定,批准将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有关人员; (八)根据法例的规定,准许续订和解除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九)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订所有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签署计算及结算有关人员服务时间的证明文件; (十一)批准以超时或轮班制度按法律订定之限度提供服务; (十二)批准公务员、服务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十三)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费用不超过$ 1,000.00(澳门币壹仟元)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十四)根据法例的规定,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国内其他地区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十五)批准返还与担保承诺或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合同无关的文件; (十六)批准为人员、物料及设备、不动产及车辆投保; (十七)批准及判给作出登录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开支表一章中,关於土地工务运输局执行工程和取得资产及劳务的开支,但以$ 400,000.00(澳门币肆拾万元)为限,倘获豁免公开竞投及/或订立书面合同,有关金额的上限减半,有关从事该等行为的权限由本批示授予; (十八)除上项所指开支外,还批准部门运作所需的每月固定开支,如设施及动产的租赁开支、水电费、清洁服务费、公共地方的开支或其他同类开支; (十九)核准上述各项所指费用的合同拟本; (二十)按照(十七)项授予的职权,批准根据现行有关法例所载的公共承揽工程的後加或後减工程; (二十一)根据(十七)及(二十)项授予的权限接受及退还银行担保或担保保险,或接受及退还在工程和资产及劳务之取得的程序中应被提交的其他保证,包括由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所载各项经费支付者; (二十二)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署所有关於工程承揽和资产及劳务之取得合同的公文书,但不妨碍须预先核准,款项等於或低於$1,000,000.00(澳门币壹佰万元)的资产及劳务之取得的合同拟本,或款项等於或低於$2,000,000.00(澳门币贰佰万元)之公共工程的合同拟本; (二十三)批准签发存档於该局的文件之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十四)签署属该局职责范围内致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及机构的文件; (二十五)批准金额不超过$2,500.00(澳门币贰仟伍佰元)的交际费; (二十六)批准将属於土地工务运输局、被视为对部门运作已无用处的财产报废; (二十七)就有碍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的公共道路使用发出许可; (二十八)主持土地委员会及交通高等委员会的会议。 二、透过经行政长官确认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的批示,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认为有利於该局良好运作时,可将有关权限转授予主管人员。 三、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及监管权的行使。 四、对行使现授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五、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在本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均予以追认。 六、在不妨碍上款规定下,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