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主任黄振东在该办公室范围内从事下列工作的权限: (一)签署任用书; (二)授予职权及接受名誉承诺; (三)经法理前提之审查後,批准续任及将临时委任转为确定委任; (四)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订所有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 (五)在无须变更报酬条件下,批准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续订; (六)批准编制外合同人员在职级内的职阶变更; (七)根据现行法例,准许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转假期作出决定; (八)应办公室的利害关系人声请,批准收回全部或部份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九)批准办公室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十)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十一)根据法例的规定,批准办公室人员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国内其他地区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十二)批准以超时制度按法律订定之限度提供服务; (十三)根据现行适用法例的规定,批准将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有关人员; (十四)签署计算及结算有关人员服务时间的证明文件; (十五)批准作出登录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及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预算开支表一章中,有关执行工程及取得资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 150,000.00(澳门币拾伍万元)为限;倘获豁免公开竞投或订立书面合同者,有关金额上限减半; (十六)除上项所指开支外,批准办公室运作所需的每月固定开支,如设施及动产的租赁开支、水电费、清洁服务费、公共地方的开支或其他同类开支; (十七)核准上述各项所指费用的合同拟本; (十八)批准为人员、物料及设备、不动产及车辆投保; (十九)批准金额不超过$10,000.00(澳门币壹万元)的交际费; (二十)签署属办公室职责范围内致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及机构的文件; (二十一)向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所指的部门及实体提出所需或适合之措施、资讯及意见之请求。 二、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主任黄振东在建设发展办公室范围内从事下列工作的执行权限: (一)根据法例的规定,在无须变更报酬条件下,批准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的续订; (二)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订所有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 三、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主任黄振东在能源业发展办公室范围内从事下列工作的执行权限: (一)根据法例的规定,在无须变更报酬条件下,批准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的续订; (二)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订所有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 四、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主任黄振东在科技委员会秘书处范围内从事下列工作的执行权限: (一)根据法例的规定,在无须变更报酬条件下,批准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的续订; (二)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订所有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 五、对行使现授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六、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监管权及废止权的行使。 七、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该办公室主任在本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均予以追认。 八、在不妨碍上款规定下,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