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 “教育电视”计划。此计划旨在透过视听技术和媒介,向公众推广有关教育的讯息及加强他们在历史、语言、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知识。 二、“教育电视”计划由教育暨青年局规划及执行。 三、在执行“教育电视”计划时,教育暨青年局得与其他实体,尤其是澳门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合作及签署协议书。 四、实施“教育电视”计划所需的开支由教育暨青年局的预算承担。 五、废止关於在澳门理工学院设立“澳门教育电视”特殊计划的一月十一日第2/GM/95号批示。 六、本批示於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