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非高等教育制度(以下简称“教育制度”)的纲要。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下列各词的定义为: (一)“教育制度”是指一系列指导教育活动、实现教育权利的规范和工具,通过教育过程中各有关公共或私人实体组织和负责的架构及多元化活动发挥作用,目的在於促进人的整体、和谐发展以及社会进步; (二)“非高等教育”是指大学教育和高等专科教育以外的各种类型的教育; (三)“教育机构”是指专门实施各种类型教育的实体; (四)“学校”是指实施正规教育或回归教育的教育机构。 第二章 教育制度的原则和目标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所有人不论其国籍、血统、种族、性别、年龄、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均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二、公共及私人实体为受教育者的整体发展提供条件。 三、回应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社会、文化及经济方面的不同需要,教育制度遵循弹性和多样性的原则,以促进不同社群的和谐共存和共融。 四、政府提供条件,使受教育者在入学和学习成功方面有均等机会。 五、公共及私人实体遵循终身学习的原则,发展持续教育,以使澳门特别行政区成为一个自强不息和具竞争力的社会。 六、在接受教育与实施教育方面,政府尊重并确保教与学的自由,尤其是: (一)保障依法设立教育机构的权利; (二)不得以任何哲学、美学、政治、意识形态或宗教信仰的方针规范教育内容。 七、致力培养有能力面向世界和未来的各种人才,以迎接日趋紧密的全球联系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第四条 总目标 相关实体致力培养及促进受教育者爱国爱澳、厚德尽善、遵纪守法的品格,使其有理想、有文化及具备适应时代需求的知识和技能,并养成其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强健体魄,尤其应: (一)培养其对国家和澳门的责任感,使其能恰当地行使公民权利,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培养其良好的品德和民主素养,使其能尊重他人,坦诚沟通,与他人和谐相处,积极关心社会事务; (二)使其能以中华文化为主流,认识、尊重澳门文化的特色,包括历史、地理、经济等多元文化的共存,并培养其世界观; (三)全面提升其科学和人文素养,使其具有创新精神、批判意识、可持续发展观念及实践能力;培养其终身学习的态度和能力; (四)培养其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素质,促进其个性的发展,建立正确的价值观; (五)培养其良好的审美品味和审美能力,以及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素养。 第三章 非高等教育的组成 第一节 教育的类型 第五条 类型 教育的类型有: (一)正规教育; (二)持续教育。 第一分节 正规教育 第六条 范围和阶段 一、正规教育是指第十八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年龄范围的学生所接受的、按规范的课程和教育阶段及其年限所进行的教育。 二、正规教育分为以下阶段: (一)幼儿教育; (二)小学教育; (三)中学教育,包括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 三、幼儿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学习年限均为三年,小学教育的学习年限为六年。 四、在特殊教育范畴,可由第十二条第六款所指法规订定有别於以上两款所定的教育阶段和学习年限。 第七条 幼儿教育 一、在不妨碍第四条的规定的前提下,幼儿教育的目标尤其为: (一)培养学生基本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 (二)养成学生的合群习性; (三)培养学生的卫生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 (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发展其多方面的潜能; (五)增进学生日常生活经验; (六)增进学生的语言能力和其他沟通能力; (七)培养学生的艺术兴趣; (八)养成学生基本的环保观念。 二、在幼儿教育阶段,学校及其教学人员应留意幼儿是否属资优或有不适应以及弱智、弱能情况,以便给予其合适的指导。 三、在幼儿教育阶段,除非家长提出申请,否则不得要求学生留级。 第八条 小学教育 一、在不妨碍第四条的规定的前提下,小学教育的目标尤其为: (一)培养学生基本的公民意识,养成其爱自己、爱他人、爱澳门、爱国家及爱大自然的情怀; (二)陶冶学生的品德,培养其与他人和环境和谐共处的态度及服务社会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