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之权力予旅游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Jo?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栋梁)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分别与“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Myriad Travel Marketing”及“Asia Pacific Projects, Inc.”签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澳洲及纽西兰、美国及菲律宾市场代表提供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