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殷理基有限公司供应「第二届亚洲室内运动会运动器材」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殷理基有限公司订立「第二届亚洲室内运动会运动器材」的供应合同,金额为$8,749,833.45(澳门币捌佰柒拾肆万玖仟捌佰叁拾叁圆肆角伍分),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5,249,900.00 2007年 $ 3,499,93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