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信用机构的监察费 一、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十一条规定,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全能业务银行於二零零六年度的监察费如下: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行的银行以及总部设於外地的银行分行,监察费统一为$134,000.00(澳门币拾叁万肆仟元整); (二)上项所指机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每一支行的额外监察费为$24,000.00(澳门币贰万肆仟元整)。 二、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十五条d)项所指的除金融公司以外的非银行信用机构,於二零零六年度的监察费如下: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行的非银行信用机构,监察费统一为$40,200.00(澳门币肆万零贰佰元整); (二)上项所指机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每一支行的额外监察费为$7,200.00(澳门币柒仟贰佰元整)。 三、根据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金融公司二零零六年度的监察费为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缴公司资本的百分之零点三,最高金额为$150,000.00(澳门币拾伍万元整)。 第二条 金融中介业务公司的监察费 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金融中介业务公司二零零六年度的监察费为其公司速动资金额的百分之二。 第三条 兑换店的监察费 一、根据九月十五日第38/97/M号法令第十四条的规定,兑换店二零零六年度的监察费为$16,000.00(澳门币壹万陆仟元整)。 二、根据上款所指条文的规定,获许可经营兑换业务的兑换柜台,二零零六年度的监察费为$16,000.00(澳门币壹万陆仟元整)。 第四条 现金速递公司的监察费 根据五月五日第15/97/M号法令第十九条的规定,现金速递公司二零零六年度的监察费为$32,000.00(澳门币叁万贰仟元整)。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