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2007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廖小明以定期委任方式全职担任经济发展委员会秘书长,为期两年。为着所有法律效力,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其官职相当於载於该法规表一栏目一的副局长。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