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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7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2/2007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身份证明局局长,作为签订为身份证明局提供清洁服务合同的签署人。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1-17
【法规编号】 699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2007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身份证明局局长,作为签订为身份证明局提供清洁服务合同的签署人。


  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六)项及第七条,连同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身份证明局局长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新阳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为身份证明局提供清洁服务合同。
  
  
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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