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号法令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许可 许可住所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澳门保险有限公司(葡文名称为“Companhia de Seguros de Macau, S.A.”)藉发行十万股每股面值为$1,000.00(澳门币壹仟元整)的股票,将其公司资本由$20,000,000.00(澳门币贰仟万元整)增至$120,000,000.00(澳门币壹亿贰仟万元整);自此,该公司资本由十二万股组成,每股面值为$1,000.00(澳门币壹仟元整)。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