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於刚果民主共和国局势的决议,尤其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第1493(2003)号、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1552(2004)号、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八日第1596(2005)号、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1616(2005)号及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第1698(2006)号决议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该等决议已分别透过第35/2004号、36/2004号、20/2005号、22/2005号及40/2006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 鉴於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有义务执行安全理事会规定的制裁措施; 鉴於第1552(2004)号决议将第1493(2003)号决议第20段至22段规定的制裁措施延长至二零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而第1596(2005)号决议又决定维持该等措施(尽管在适用对象范围上有所修改和扩大,且定出了一些可能的例外情况),以及第1616(2005)号决议又按照第1596(2005)号决议所作出的修改和扩大,再将该等措施延长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而第1698(2006)号决议又再将该等措施延长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鉴於第1493(2003)号决议规定的措施已透过公布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内的第28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予以执行; 鉴於有需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第1698(2006)号决议的规定及按照第1596(2005)号决议作出的修改和扩大来延长执行该等措施; 再考虑到第4/2002号法律所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六)项及第4/2002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各类军火和相关物资予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二、同时禁止向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援助、谘询或训练,包括与军事活动有关的经费筹措和财政援助。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措施不适用於专门用於支助刚果民主共和国军队和警察单位或供其使用的军备和有关物资或技术训练和援助,条件是这些单位已完成整编工作,或分别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部队总参谋部或国家警察的指挥下执行任务,或正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北基伍省和南基伍省及伊图里区以外的领土内进行整编。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措施同样不适用於专门用於支助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联刚特派团)或供其使用的军备和有关物资以及技术训练和援助。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措施亦不适用於供应完全为了人道主义和保护用途的非致命军事装备,以及有关的技术援助和训练,但须事先通知根据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第1533(2004)号决议第8段设立的委会员。 六、任何符合第三款规定的军备和有关物资的发送,只能以全国团结和过渡政府与联刚特派团协调下指定的接收点为目的地,并应事先通知上款所指的委员会。 七、根据安全理事会决议及前述各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个人或实体欲呈交通知予上述联合国委员会,应预先以书面方式向经济局提交有关申请,经济局将透过恰当途径将其送交中央人民政府。 八、废止第1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该批示公布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日第五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内。 九、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十、只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终止针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实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的禁止规定便持续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