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临时豁免手续费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豁免支付《港务局收费总表》第一百一十五条所指的船舶装卸货物服务年度准照的续期手续费: (一)属渔船; (二)有关准照的有效期自本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计一年内届满。 二、属下列情况的渔船亦获豁免上款所指准照的发出手续费: (一)首次在海事登记内登录;且 (二)上述之登录在本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计一年内作出。 第二条 将来的豁免 就第一条所指准照的发出及续期,每年可透过行政长官批示,豁免《港务局收费总表》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手续费。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