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批示旨在订定登录在《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简称为PIDDA——的活动之间拨款转移的程序。 二、当同一监督实体的《PIDDA》活动之间发生拨款转移,在取得有关监督实体批示後,应把建议送交财政局,由其落实转移及知会有关部门及机构。 三、当不同监督实体的《PIDDA》活动之间发生拨款转移,在取得有关监督实体许可批示後,应送交财政局,由其进行分析及呈经济财政司司长予以许可,以及随後将针对该等建议所作的批示通知有关部门及机构。 四、《PIDDA》拨款转移的建议应阐明涉及未来数年方案负担之增加,以及说明须追加的理由和用以抵销之拨款。 五、财政局有权发出必要指引,以使本批示妥善执行。 六、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