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文化局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 $ 310,000.00(澳门币叁拾壹万元整); 在该局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文化局一项金额为$ 310,000.00(澳门币叁拾壹万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行政暨财政处处长林国洪,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会计暨物力资源科科长张咏鸾,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特级技术员罗丽薇。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