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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9/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司法警察局一常设基金。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2-22
【法规编号】 68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9/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司法警察局一常设基金。


  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司法警察局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
  
  $ 803,800.00(澳门币捌拾万叁仟捌佰元整);
  
  在该局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司法警察局一项金额为$ 803,800.00(澳门币捌拾万叁仟捌佰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局长黄少泽,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管理及计划厅厅长杜淑森,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或财政及财产处处长杨春丽代任;
  
  委员:财政及财产处处长杨春丽,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或首席高级技术员高丽娟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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