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一、核准对经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中的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1.1项 (本地固定电话服务)作如下修改: 1.0——公共交换电话网络 1.1——本地固定电话服务 编号 名称 安装费 年租 (澳门币) (澳门币) [......] 6.1.1 使用一项服务的费用 免费 120 6.1.2 使用两项服务的费用 免费 225.6 6.1.3 使用三项服务的费用 免费 306 6.1.4 使用四项服务的费用 免费 384 6.1.5 使用五项或五项以上服务的费用 免费 3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