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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45/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一常设基金。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3-07
【法规编号】 68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5/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一常设基金。


  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271,700.00(澳门币贰拾柒万壹仟柒佰元整);
  
  在该办公室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一项金额为$271,700.00(澳门币贰拾柒万壹仟柒佰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办公室主任姗桃丝;
  
  委员:顾问高级技术员Jorge Humberto Valmor da Cruz Sobral;
  
  委员:科长Belinda de Lemos Ferreira;
  
  候补委员:一等高级技术员尉东君。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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