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ATAL Engineering Limited / Waterleau, Global Water Technology NV / 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Hong Kong) Limited”联营公司签订「澳门跨境工业区污水处理站第二期设计及建造」合同。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