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按照第5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担任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成员的委任,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七日起续期两年: (一)上述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四)项规定的代表: 沈伟强; (二)上述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五)项及第五款规定的社会人士: Rui Afonso(艾维斯),副主席; 骆伟建,副主席; Frederico Rato(陶智豪); 许昌; 冯瑞棠; 杨允中。 二、余文峰以兼任制度担任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秘书长的委任,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七日起续期两年。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