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2007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渔业发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港务局局长黄穗文;当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其合法代任人; 委员——邓应铨;代任人——陈浩和; 委员——萧锦明;代任人——Chan Melinda; 委员——郭趣欢;代任人——曹赐德; 委员(财政局代表)——黄羡虹;代任人——谭丽霞。 二、上款所指的委任为期二年。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