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CEM)之股东; 基於有关身份及按照上述公司章程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委任一名董事会成员; 并监於该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Carlos Fernando de Abreu ávila担任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 二、任期相当於现届董事会成员的余下任期。 三、执行上指职务的报酬由该公司股东大会按章程订定。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