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4/2007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并为其组成部分的《楼宇维修无息贷款计划规章》。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楼宇维修无息贷款计划规章 第一条 标的 本规章制定“楼宇维修无息贷款计划”制度。 第二条 范围 一、“楼宇维修无息贷款计划”旨在为分层所有权制度楼宇的分层建筑物所有人提供无息偿还贷款,以支付因进行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的保养或维修工程而按其单位的价值比例所摊分的费用。 二、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上款所指的楼宇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使用准照发出之日起楼龄为十年或十年以上; (二)在物业登记局登记为居住或商住用途。 三、上款(一)项的规定不适用於将贷款用於进行第三条(四)及(五)项所指工程的情况。 四、为适用贷款批给的规定,第一款所指的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应符合下列任一要件: (一)持有由主管实体发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的法人。 第三条 可获贷款的工程 为适用贷款批给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工程可获批贷款: (一)保养或维修楼宇结构,尤其是当出现混凝土剥落、钢筋锈蚀及砖墙有裂缝或渗水的情况; (二)保养或维修楼宇内外墙饰面,尤其是当饰面存在剥落、隆起或松脱的危险; (三)维修共同设施,尤其是消防设施、电力设施、升降机或供排水系统; (四)拆除僭建物; (五)保养或维修斜坡或挡土墙。 第四条 贷款的批给 本规章所指的贷款,由楼宇维修基金批给。 第五条 贷款限额 一、每一单位每次可获批给的贷款额上限为$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 二、受惠人如未全数偿还已获发放的贷款,则不得就同一单位再次获批贷款,但有合理解释且经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如从工程的最後费用所摊分的份额未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贷款额上限,则批给的金额相等於该份额。 第六条 例外情况 在例外情况下,如经主管实体发出维修工程通知,残危或危及公共安全或卫生的建筑物的所有人,可免遵申请所需的任何要件及上条第一款规定的贷款额上限而获批贷款。 第七条 申请卷宗的组成 一、贷款批给申请透过向房屋局递交已填妥及经申请人或其代表签署的申请表为之;申请表的式样载於作为本规章组成部分的附件。 二、申请表应附同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如申请人为法人,则应附同登记证明; (二)由物业登记局发出的有效物业登记证明或书面报告; (三)由主管实体发出的工程通知或工程准照的副本; (四)工程预算的副本,其内尤应载有工程报价、工程说明及支付计划; (五)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同意进行工程的决议的副本; (六)按单位价值比例摊分的工程费用的明细表的副本。 三、如申请人为法人,申请表尚应附同下列文件: (一)设立文件副本; (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四、申请人须递交还款承诺声明书,其式样载於申请表内。 五、为组成申请卷宗,房屋局在认为有需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资料,尤其是关於工程执行方面的资料。 第八条 由分层建筑物管理机关递交申请 经申请人或其代表签署且附妥所需文件的贷款批给申请,可由分层建筑物管理机关向房屋局递交。 第九条 申请卷宗的顺序 一、申请卷宗根据房屋局的收件登记编号依次排序及处理。 二、如卷宗资料不足,其序号则为补足有关资料时的收件登记编号。 三、如房屋局认为属紧急工程,则有关卷宗可获优先处理。 四、如属可归责於申请人的原因而搁置申请卷宗逾三十日者,则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条 卷宗的分析 一、房屋局应自申请卷宗资料交齐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卷宗进行分析,并就批给贷款与否发出附依据的意见。 二、如申请卷宗涉及复杂的技术,房屋局可邀请相关专业团体或专业人士提供技术意见。 三、上款所指的团体成员及专业人士出席会议时,可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收取出席费。 第十一条 就申请所作的决定 一、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具职权就贷款批给申请作出决定,并负责跟进有关卷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