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及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转授予房屋局局长郑国明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 (一)签署任用书; (二)授予职权并接受名誉承诺; (三)根据现行法例,准许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转假期作出决定; (四)经法理前提之审查後,批准临时委任、续任,以及将临时委任或定期委任转为确定委任; (五)批准编制内人员、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员在职程职级内的职阶变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七)根据现行适用法例的规定,批准将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有关人员; (八)在无须变更报酬条件下,批准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的续订; (九)根据法例的规定,准许免职及解除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 (十)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订所有与房屋局人员有关的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 (十一)签署计算及结算有关人员服务时间的证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时或轮班制度按法律订定之限度提供服务; (十三)批准房屋局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十四)批准房屋局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十五)批准房屋局人员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内地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二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十六)批准处於长期无薪假状况的公务员及处於在房屋局编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状况的公务员请求回任的申请; (十七)批准返还与担保承诺或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合同无关的文件; (十八)批准为人员、物料及设备、不动产及车辆投保; (十九)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签署有关拟本已获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书; (二十)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签订由房屋局就房屋发展合同取得回报之承诺买卖合同及有关之买卖公证契约; (二十一)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签订由房屋局透过房屋发展合同以交换作为回报之公证契约; (二十二)批准签发存档於房屋局的文件之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十三)批准金额不超过$5,000.00(澳门币伍仟元)的交际费; (二十四)根据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第六条现行文本的规定,批准发放由房屋局负责之社会房屋; (二十五)签订由房屋局负责的社会房屋租赁合同及临时收容所占用准照。 二、透过经运输工务司司长确认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的批示,房屋局局长认为有利於该局良好运作时,可将有关权限转授予领导及主管人员。 三、本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及监管权的行使。 四、对行使现转授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五、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由房屋局局长在本转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均予以追认。 六、在不妨碍上款规定下,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