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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05/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正选成员及候补成员。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4-18
【法规编号】 68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5/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正选成员及候补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4/2007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正选成员:
  
  主席:郑国明;
  
  正选委员:李洁如;
  
  何燕梅(财政局代表)。
  
  二、当上款所指的任何成员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以下候补成员代任:
  
  主席:谭光民;
  
  候补委员:张东远;
  
  李天硕(财政局代表)。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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