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二)项、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确认的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门电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条第三款及第九条第四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罗锐荣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兼任制度担任澳门电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委任,由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续期两年。 二、获委任人士的职务报酬由该公司股东会订定。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