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第5/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八月三十日第35/86/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应被特许实体之建议,藉确定计算电力收费所需之参数,以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电力收费。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经第5/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八月三十日第35/86/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经第5/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八月三十日第35/86/M号法令第十九条所指之Crf、Crg和Cri参数之数值,应确定为: Crf = 澳门币1,950.00元/吨 Crg = 澳门币1.90元/立方米 Cri = 澳门币0.43元/千瓦时 二、废止一月二十三日第13/95/M号训令。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