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9/2007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门驻布鲁塞尔欧盟经济贸易办事处(下称“办事处”)由下列机关组成: (一)办事处主任;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 二、办事处主任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按定期委任制度委任,其权限为: (一)代表办事处,并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利益;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欧盟之间的经贸交往及合作事务上协助行政长官; (三)领导办事处及管理其人员; (四)在法定期限内,将办事处的工作计划、预算提案、年度帐目及管理帐目提交上级审议,但不影响行政管理委员会在该事宜上的权限; (五)担任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主席; (六)制定内部运作的规定和指引,严谨履行办事处的职责; (七)对透过入职、晋升、升级或定期委任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担任职务,但基於任何原因身处欧盟境内且具合理理由未能返回澳门的人员主持其就职; (八)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权限及获授予的权限。 三、行政管理委员会为管理办事处财政的机关,成员包括: (一)办事处主任,并由其担任主席; (二)两名委员:其中一位是负责办事处行政及财政管理事务的技术支援及协调的办事处工作人员,而另一位是由办事处主任指定之成员。在这两名委员缺勤及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办事处主任指定之工作人员代任。 四、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权限为: (一)准备及编制办事处的活动计划及财政预算案; (二)预算获通过後,跟进其执行; (三)核实支出的合法性及批准相关支付; (四)统筹会计工作并监察其记帐; (五)准备及编制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当局提交的办事处年度帐目、管理帐目,以及提交帐目的其他强制性文件; (六)依法设立及核准办事处内部运作所需基金,并指定负责管理该基金的人。 五、行政管理委员会每月举行平常会议,并在委员会主席召集时举行特别会议。 六、每次会议须缮写笔录,由主席及其他成员签署。 七、行政管理委员会只需在其中两名成员或相关代任人出席的情况下便可作出决议,如票数相同,主席的投票具有决定性。 八、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自治实体及公营企业有联系且获聘任在办事处担任职务的人员,经办事处主任建议,由行政长官委任。 九、办事处其他人员的聘任由行政长官批准,合同由办事处主任签订。 十、废止第248/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 十一、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