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二零零七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金额为$14,315,004.25(澳门币壹仟肆佰叁拾壹万伍仟零肆元贰角伍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的组成部份。 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二零零七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 单位:澳门币 经济分类 名称 金额 收入 资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资本收入 13-01-00-00 历年财政年度结余 14,315,004.25 总收入 14,315,004.25 开支 经常开支 05-00-00-00-00 其他经常开支 05-04-00-00-00 杂项 05-04-00-00-90 备用拨款 14,315,004.25 总开支 14,315,004.25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管理委员会——主席:岑浩辉——委员:赖健雄——委员:谭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