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45/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一笔常设基金并指定其行政委员会的成员; 基於该常设基金行政委员会之其中一名成员终止可使其成为成员之职务; 而有必要对组成该行政委员会的成员作出适当调整; 在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的建议下,经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经第45/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之常设基金的行政委员会改由以下成员组成: 主席:办公室主任 姗桃丝; 委员:顾问高级技术员 Jorge Humberto Valmor da Cruz Sobral; 委员:科长 Belinda de Lemos Ferreira; 候补委员:顾问高级技术员 庄绮雯。 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