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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48/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罅些喇提督大马路,无门牌编号,邻近沙梨头海边大马路...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5-23
【法规编号】 68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8/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罅些喇提督大马路,无门牌编号,邻近沙梨头海边大马路的土地的批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71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罅些喇提督大马路,无门牌编号,邻近沙梨头海边大马路,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29册第23页背页第10764号的土地的批给,以便重新利用该土地兴建一幢商住楼宇。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458.0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46/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 Cheang I又名Cheang Hok I(或)Cheang Hok Zee,由其受权人郑健成及郑健铭代表。
  
  鉴於:
  
  一、Cheang I又名Cheang Hok I(或)Cheang Hok Zee,与Chan Chon Fong以取得共同财产制结婚,中国籍,居於澳门海边新街2-N号,拥有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71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罅些喇提督大马路,无门牌编号,邻近沙梨头海边大马路,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29册第23页背页第10764号,并以其名义登录於F8册第7606号的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
  
  二、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发出的第2976/1990号地籍图中以字母“B”定界及标示。
  
  三、承批人拟重新利用有关土地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楼高7层,作商业及住宅用途的楼宇,因此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有关的工程图则。根据该局副局长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上述图则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四、因此,承批人透过其受权人郑健成及郑健铭,二人均为已婚,澳门出生,居於澳门肥利喇亚美打大马路113-115号荷兰花园大厦A-B座地下,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四日向行政长官呈交申请书,请求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批准按照已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的图则,更改上述土地的利用及随後修改批给合同。
  
  五、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应得的回报及制定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透过二零零六年六月五日递交的声明书,合同的条件已获承批人同意。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七、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前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八、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承批人的上述受权人。受权人透过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递交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第二公证署核实。
  
  九、本批示规范的合同第八条款订定因修改批给而应付的溢价金,以及第九条款规定因批给期限续期的应付特别税捐,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发出的第71/2006号不定期收入凭单和澳门财税厅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发出的第2006-06-902920-0及第2006-06-902921-9号不定期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68577、68571和68572),其副本存於有关案卷内。
  
  十、合同第十一条款第2款所述的保证金已透过由美国银行(澳门)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发出的第GT001315/06号银行担保提供。
  
  第一条 款—— 合同标的
  
  1. 本合同标的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邻近沙梨头海边大马路,面积171(壹佰柒拾壹)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29册第23页背页第10764号,其批给所衍生的权利以乙方名义登录於该局F8册第7606号,在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发出的第2976/1990号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的土地的批给。
  
  2. 以字母“B”标示在上述地籍图中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 款—— 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 款—— 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7(柒)层高楼宇。
  
  2. 上款所指楼宇的用途如下:
  
  1) 住宅:建筑面积971平方米;
  
  2)商业:建筑面积138平方米。
  
  3. 上款所述面积在为发出有关使用准照而作实地检查时可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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