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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07号行政法规,订定审计-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2/2007号行政法规,订定审计署的组织及运作。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5-28
【法规编号】 68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2007号行政法规,订定审计署的组织及运作。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1/1999号法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运作
  
  第一条 
  
  性质
  
  审计署为一在职能、行政、财政及财产上均具自治权的机构。
  
  第二条 
  
  运作原则
  
  一、属审计署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及工作,由审计长、助理审计长或为有关目的而获授权的该署人员执行。
  
  二、审计对象不得对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及该署编制有关报告时所开展的工作提起诉愿,但可就此向审计长声明异议。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审计长
  
  一、审计长作为审计署的领导机关,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订定审计署的工作方针及内部运作规则;
  
  (二)就第11/1999号法律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所指的审计报告的编制事宜作出安排。
  
  二、审计署由审计长领导,审计长可将其职权授予助理审计长、领导及主管人员以及顾问,但属帐目核证及报告范畴的职责及权力则除外。
  
  第四条 
  
  助理审计长
  
  一、审计署可设助理审计长一名。
  
  二、助理审计长由审计长提名,以辅助其工作;助理审计长的任免须报请行政长官批准。
  
  三、助理审计长的任免须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四、助理审计长的报酬相当於审计长报酬的百分之七十,并享有局长的其他权利及福利。
  
  五、助理审计长就退休金及抚恤金或其他公积金制度所作的扣除,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表一第二栏所载的局长薪俸点计算。
  
  六、审计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助理审计长领导及协调审计署。
  
  七、助理审计长对因据位或执行职务而知悉的事实,具有绝对的保密义务,但经审计长预先许可者除外。
  
  八、助理审计长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公职或私人业务,无论有否报酬;亦不得在政治或工会性质的组职内担任任何职务。
  
  九、助理审计长如欲辞职,须最少提前六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审计长。
  
  第五条 
  
  组织架构
  
  审计署下设:
  
  (一)审计长办公室;
  
  (二)审计局。
  
  第六条 
  
  审计长办公室
  
  一、审计长办公室为一在审计长执行职务时直接向审计长提供技术及後勤辅助的架构。
  
  二、审计长办公室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办公室主任;
  
  (二)顾问;
  
  (三)秘书。
  
  三、秘书人数不得超过两名。
  
  四、审计长办公室的附属单位包括综合支援厅及行政财政处。
  
  第七条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审计署的人事及财政管理,协调审计长办公室及有关附属单位的管理,按审计长的指示向办公室各人员分配工作并监管有关工作,以及执行审计长指派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顾问
  
  顾问负责向审计署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援,并按审计长直接给予或经办公室主任给予的指示执行特定的职务。
  
  第九条 
  
  秘书
  
  秘书按审计长直接给予或经办公室主任给予的指令负责:
  
  (一)处理办公室文书及往来函件,并确保其归档及安全;
  
  (二)就面见审计长的要求作出安排,并编排审计长的日志;
  
  (三)确保执行由审计长或办公室主任指派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综合支援厅
  
  一、综合支援厅的职权主要包括引入及应用资讯科技、开发及管理资讯系统、购置及保养资讯设备、举办职业培训及专业经验的交流活动、与传播媒介联系、提供翻译服务以及处理刊物的编辑、印刷及宣传事宜。
  
  二、综合支援厅下设资讯处、培训及传播处。
  
  第十一条 
  
  资讯处
  
  资讯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构建及管理一合理的资讯网络系统,建立能配合审计署履行职责并能满足其需要的资讯处理系统,以及确保资讯的安全及系统的良好运作;
  
  (二)统筹资讯设备的购置及安装工作,并确保其有效运作;
  
  (三)研究及引进合适的资讯技术,以确保能完整及保密地保存资讯化资料;
  
  (四)研究及建立档案库,系统地保存所有已归档的文件,并使之资讯化,以及依法销毁所保存的文件;
  
  (五)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公共机构及部门的资讯单位合作,尤其是促进所使用的资讯处理方法的相容性;
  
  (六)检讨及优化运作程序,以便提升组织的效益,并提交有关的改善建议。
  
  第十二条 
  
  培训及传播处
  
  培训及传播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按审计长的命令,为审计署人员开办职业培训课程,并推动参加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与审计署属同类的部门或实体举办的课程;
  
  (二)确保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与审计署属同类的部门或实体的联系,并促进彼此在科学及技术方面的资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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