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九月十五日第39/97/M号法令第九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许可 许可“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称为“Sociedade de Jogos de Macau, S.A.”)以风险自负形式在名为“新葡京娱乐场”的经营幸运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点经营两个兑换柜台。 第二条 经营业务的范围 “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仅可在兑换柜台进行以下交易: (一)买卖外地的法定流通纸币及硬币; (二)购买旅行支票。 第三条 经营业务的特别条款 经营本行政命令所许可业务的特别条款由澳门金融管理局订定。 第四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