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7/2001号行政法规第二十四条及第5/2001号行政法规第五条(六)项及第七条(四)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担任第二届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培训课程及实习的教员,为期一年,自培训课程及实习开始之日起计: —— 终审法院法官朱健; —— 终审法院法官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 —— 中级法院院长赖健雄; —— 中级法院法官Jo?o Augusto Gon?alves Gil de Oliveira; —— 中级法院法官José Maria Dias Azedo; —— 初级法院合议庭主席周艳平; —— 初级法院法官萧伟志; —— 行政法院法官何伟宁; —— 检察院助理检察长Augusto Serafim de Basto do Vale e Vasconcelos; —— 检察院检察官Vítor Manuel Carvalho Coelho; —— 检察院检察官陈美芬; —— 澳门大学法学院教员骆伟建; —— 澳门大学法学院教员Augusto Teixeira Garcia; —— 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顾问José António de Mattos Chaves Pinheiro Torres。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