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境外旅游危机处理办公室”,并由其成立一策略协调机关,以确保当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外地因遇上严重意外、灾祸或灾难而出现危急或紧急情况时,可采取即时和有效的行动性措施。 二、境外旅游危机处理办公室在发生或预计会发生上款提及的情况时运作。 三、境外旅游危机处理办公室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一般行动方针,发展一套完整、有效的整体联合紧急计划,并为所进行的工作,所投入的资源和所采取的特别措施确定技术上和行动上的协调方式; (二)迅速启动行动机制,以便确保稳定控制有关情况及作出必要的协助,目的是将发生严重意外、灾祸或灾难的影响减至最低,从而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条件; (三)提供後勤资源,包括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并协调各个相关实体的互相配合; (四)考虑需要、适度和是否适合具体情况方面的标准,制定可运用的各种公共或私人工具和资源的动用准则,并决定所需的财政资源的特别分配; (五)在所有与有关行动范畴相关的事宜上,确保与本地社团和实体代表合作,以便在需要时采取特殊措施; (六)确保与区域性和国际性官方机构以及设於外地的旅游组织代表的合作和资料互通; (七)参与其他交由其负责或要求其采取行动的紧急事件。 四、境外旅游危机处理办公室透过行政长官授权,直接隶属社会文化司司长运作,其主席由社会文化司司长担任,成员包括: (一)协调员一名;当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协调员代任; (二)政府各司长办公室代表一名; (三)警察总局代表一名; (四)海关代表一名; (五)治安警察局代表一名; (六)旅游局代表四名; (七)卫生局代表一名; (八)消防局代表一名; (九)澳门身份证明局代表一名; (十)新闻局代表一名; (十一)土地工务运输局代表一名; (十二)澳门民航局代表一名; (十三)根据有关情况的需要,由主席指定的其他实体或社会人士。 五、协调员由社会文化司司长以批示委任,并可以兼任制度担任。 六、第四款(二)至(十二)项所指的实体代表由有关实体指定,并由社会文化司司长以批示委任。 七、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有关实体应於其代表丧失代表资格後三十日内,就代表替换事宜作出通知。 八、境外旅游危机处理办公室设有一秘书处,负责长期收集和更新在界定、描述和评估涉及澳门居民在外地遇上危急、紧急或严重异常情况时所需的资料,以及提供所需的技术及行政辅助。 九、秘书处隶属协调员运作,并由协调员领导,由最多四位成员组成。经协调员建议,四名成员可采用派驻或向人员所属部门徵用的方式聘请,亦可按照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聘请,或以包工合同方式聘请。 十、境外旅游危机处理办公室人员方面的负担和其他运作上的负担,由登录在旅游基金本身预算内的有关拨款承担。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