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2/2001号行政法规订定的《澳门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条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三十条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第七款d项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李崇汾以临时定期委任方式续任澳门基金会行政委员会全职委员,该职务获确认具公益性。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