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法事务办公室财政预算修改的核准,有需要调整经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2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该办公室的常设基金总金额。 在该办公室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将拨予国际法事务办公室的常设基金总金额由$687,686.00(澳门币陆拾捌万柒仟陆佰捌拾陆元整)调整至$563,103.00(澳门币伍拾陆万叁仟壹佰零叁元整),而有关该基金之行政委员会的组成则维持不变。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