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确认的第12/2000号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权限,并根据第2/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通过的《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规章》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容光亮为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主席,以代替刘玉叶的职务。 二、保留第68/2006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的其他规定。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陆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