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确认的第12/2000号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权限,并根据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72/2006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第一款(五)项改为: “(五)《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七)项提及的秘书——正选秘书 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及候补秘书余佩莲。” 二、保留经济财政司司长第72/2006号批示的其他规定。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产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陆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