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有需要对本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第十二章经常开支中职能分类1-01-2经济分类04-01-05-00-05,项目为“经常转移——公营部门——其他——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的款项作出再分配; 在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的建议下,经听取财政局的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按照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之第10/2006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将追加於本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第十二章经常开支中职能分类1-01-2经济分类04-01-05-00-05,项目为“经常转移——公营部门——其他——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金额为$300,000.00(澳门币 叁拾万元整)的款项,分配如下: 经常开支 02-00-00-00 资产及劳务 $ 300,000.00 02-03-00-00 劳务之取得 02-03-07-00 广告及宣传 02-03-07-00-01 广告费用 $ 300,000.00 总开支 $ 300,000.00 |